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一、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四、上述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雖然取得固定資產之營業稅可以申請退還,但強調「溢付」,就是已支付之進項稅額。貴公司係以分期付款取得固定資產,雖供應商全額開立發票,但貴公司並非全額支付價款及進項稅額,因此貴公司提出申請退稅時,會因無支付證明,而被國稅局退件。建議該固定資產支付之進項稅額以留抵稅額處理(報進貨及費用),或待全部付款完畢後再申請退還。(各期進項發票先不提出營業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若係以分期付款購買或以融資租賃方式支付部分款項取得動產之固定資產使用權,且取得出售人或出租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事,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如係以營業租賃方式(同樣分期付款模式)取得該設備使用權者,係屬購買勞務性質,其溢付稅額除長期間均無法完全沖減銷項稅額而具備情形特殊之事由,得依上開條文第2項但書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外,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如上說明,因事涉稽徵實務事實認定,請提供發票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合約),逕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承辦員洽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