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公司給付大陸廠商做工程諮詢報酬是否應辦理扣繳,應檢視該工程諮詢報酬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若工程諮詢報酬全部或部分是在境內提供(例如:大陸廠商派人來台提供服務),或者該技術諮詢服務完全是在境外提供,但須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相關技術諮詢服務報酬均可能構成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須於國內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反之,若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無需扣繳。
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詳細定義請參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2號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說明。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認定原則準用本原則辦理。
即如該工程諮詢服務報酬屬於大陸廠商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該大陸廠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或營業代理人,在不適用稅捐減免措施的情況下,扣繳義務人(乙方)應就我國企業給付價款總額,按20% 之扣繳率進行扣繳,繳納20%扣繳稅款係對外國營利事業或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依各類所得扣繳辦法就源扣繳的稅款,非公司本身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者,應留意其涉及其在境內、外所提供勞務課稅情形。由於台灣對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得之扣繳稅率20% 。
2、是代扣稅款,非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