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規定:「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因此,當勞工同時受僱於二份工作時,得由勞工自行選擇擇一投保。建議貴公司詢問兼職員工,若已在其他地方投保就業保險,則貴公司可免再投保,但請員工切結,以免日後遭裁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雇主有替兼職人員投保之義務,且勞保可多重投保,不因勞工為兼職而不投保;就業保險縱可由勞工擇一處投保,但雇主仍有確認有否投保之義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