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人組織會計基礎是權責基礎因此入帳費用為1月1日~12月31日
貴司12月份薪資於次年1月1日付款故111年要作應付薪資本(應付費用)
個人是現金收付基礎111年12月份薪資於111年12月份尚未收到所以不能併入111年的扣繳憑單
另外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規定供參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非屬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視其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之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 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徐嘉欣
榮譽會計師
A:1.12月份的會計師執行業務所得及111年11月份的薪資皆於111年度支付,係依給付所得的時點判斷非依繳納代扣稅的時點,故112年1月申報111年度所得扣繳申報需要包含這兩筆。
2.111年12月份薪資係112年支付,故於113年1月申報年度所得時申報。
以下財政部國稅問與答提供參考:
1512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後應於何時向公庫繳納?何時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並填寫扣繳稅款繳款書以後,要依下列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手續:
1.如果是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扣繳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1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並在2月10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免)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2.如果是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3.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的時候,扣繳義務人應該隨時把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10天以內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4.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5.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不得拒絶。
(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
(財政部107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