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時為營業稅申報外銷勞務之時點。
即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2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2.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 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外銷勞務則是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若為銷售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則應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列為當年度的銷貨收入。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時為申報外銷勞務之始點。
申報應以外匯證明文件上所載外幣金額,按收款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換算銷售額,如收到外匯時未於當日結匯,可按一般銀行通行匯率換算成新台幣之銷售額申報,嗣後實際結匯時如與原申報之零稅率銷售額有差額,僅需按匯兌損益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