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營業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又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1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第2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如上述公司租賃辦公室房東是法人,依規定應取得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王建棟
榮譽會計師
A:所詢法人出租辦公空間予他人,屬銷售勞務範圍,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
參考法令及函釋如下:
營業稅法§3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釋示函令 海運協會之租金及專案收入應課稅而利息及會員入會收入則否
函釋內容: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海運研究發展協會)辦理航運技術與船舶市況調查,接受委託草擬航政規章事宜,蒐集研究有關國際公約事宜等工作,包括房屋出租之租金收入、政府交辦研究專案收入、向非會員收取之專業書刊收入,均屬貴會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貴會存放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及收取會員之入會費、常年費等,並非貴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列入課稅。(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54414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