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按「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 費。...」、「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公司行號給付 員工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應列報薪資所得(50),若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公司員工,應列報其他所得(92)。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50),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係屬薪資所得,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薪資所得之取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二)公司發給員工之禮品,如係員工基於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依據前項說明,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50);而若公司之給與非屬員工基於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係員工無償取得時,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亦無免稅之適用,屬於員工之其他所得(92),公司均應按禮品時價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或免扣繳申報,惟如對同一員工全年給付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