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所發給之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仍屬於薪資所得,如合併於當月份薪資發放,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非合併於當月薪資一次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百分之五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辦理扣繳。以上不論以何種方式辦理扣繳,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另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1年度為86,001元),免予扣繳。
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係屬薪資所得,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薪資所得之取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二)公司發給員工之禮品,如係員工基於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依據前項說明,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而若公司之給與非屬員工基於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係員工無償取得時,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亦無免稅之適用,屬於員工之其他所得,公司均應按禮品時價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或免扣繳申報,惟如對同一員工全年給付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