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稅係採代徵轉付概念,屬消費稅性質,最終負擔該營業稅者係為最終消費人,其買賣交易過程中營業人所繳交之營業稅其進銷項稅額係可互抵,實際課徵到營業人營業稅部分僅為價差,並無重複課稅問題。
2.所詢店家實際專取金額未達80000,但國稅局人員卻告知營業稅登記卻是已UBER上面之金額繳交營業稅,如上述該店家係採查定課徵方式之小規模免用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自是依較為有依據方式來課徵營業稅,惟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3.因查定課徵的營業人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對店家似為較不利,建議可試算看看,如採開立發票方式經營,在取得可扣抵進項憑證扣抵下所繳納之營業稅(每2月申報一次)是否較查定課徵情形下有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星君
榮譽會計師
A:商家營業稅是扣除外送平台服務費繳取營業稅嗎?-->不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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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上是這樣:
商家A 向消費者 B 收取全額 例如 100, 商家A 開100元發票給B作為憑證.
Uber 向A收服務費 20, Uber 開 20元發票給A作為憑證.
A 有 100元的收入 20元的支出, 淨利是80。
Q:一. 營業稅是 銷項 減 進項, 就加值部分 80 繳稅, 所以沒有不公平的問題.
Q:二.因為可以扣除進項, 沒有政府收兩次營業稅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