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111年度的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若是自行每月應提應繳與實際繳納的金額查核後,發現金額短繳1000元,是否可以於111/12提列時補提補繳即可? 在發現時補提補繳即可。
(二)是否會有滯納金或是罰則的問題產生? 原則上其金額若為短繳1000元其金額不大, 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
1.健保保險費應於所得或收入給付日的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得寬限 15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的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應納費額 0.1% 的滯納金,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 15% 。
2.前項滯納金,於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時,免予加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補充保費金額短繳,可於發現時補提補繳即可。
2.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另第 35 條:1.健保保險費應於所得或收入給付日的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得寬限 15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的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應納費額 0.1% 的滯納金,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 15% 。
2.前項滯納金,於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時,免予加徵。
3.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日未繳納時,亦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