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對於員工到離職未足月時,當月工資之計算,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20083156 號規定:
要旨:工資如按月計算,勞雇雙方於約定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
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全文內容: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
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次參勞動部官方網站/資遣解僱權益小百科
Q:被解僱的當月薪資要怎麼算?
A: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按月計酬者,勞雇雙方可就每日工資額以及到
(離)職當月未足月之工資,究應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以及究係以當月在職日數或以月工資扣除未在職日數後核給工資
等事項,自行約定
準此,有關員工2/22離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算一事,請參上開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如勞資雙方在到職時沒有特別約定大小月天數計算方式不同(實務上多數不會特別約定),按照《民法》第123條規定,不分大小月一律都是用月薪除以「30日」來算得月薪制的一天工資(月薪總額/30日=一日工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