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
0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
0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
a.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
b.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
c.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 ,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d.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或自行生產製造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3.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