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若買賣取得者,其原始取得成本即買入時之成交價額。
(二)取得成本除前述原始取得成本外,尚包含 下列支出提示證明文件者,得列於成本:
01取得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0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 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03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下列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三) 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證明文件時,其金額認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註)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註: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四)未提示交易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時,其金額認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費用;無查得資料,得按成交價額3% 計算其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稅捐單位核定房地合一稅有關其成本認定如下:
1.買賣取得者,以買入成交價額為準。
2.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3.附加成本:購入房屋、土地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可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如所詢土地109年買回到自己名下,沒有金流資料,即如上說明4.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惟可提高成本方式可如說明3.從附加成本部分盡量取得相關證明單據來佐證附加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