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若要投保,可以依第一級金額,員工應自行負擔金額扣錢,若每週未超過12H,且沒有每日到工,可以不用投健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
主 旨:貴局所擬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各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局所擬下列部分工時認定原則,同意照辦:
(一)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二)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三)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四)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二、查「事業單位」屬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本案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單位,非該法適用範圍,請予更正。
如上說明(四)臨時工每周到工小於12小時,無每個工作日到工者,雇主可以不幫他保健保,該臨時工可以眷屬身分或以其主要服務機構為投保單位,或至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即如所詢 該員如投保單位不予投保,其眷屬自無加保事由;如投保單位為該員投保,其眷屬自可依附加保,如果員工有眷屬依附在其名下保健保,則需加上眷屬人數來計算健保費用,若超過3位眷屬則最多計算3人,因此最多只會計算4人的健保費。員工自行負擔健保費用計算公式為「投保薪資×健保費率(5.17% )×負擔比例(積數先四捨五入)X(本人+眷屬人數)。至於可否拒絕法令並無明確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