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前項規定於申請人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已載有法人及其代表人資格者,得免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
如「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
另按法務部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77) 法律字第8536號函釋要旨:「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及「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分別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明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等規定,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並代表公司。
所詢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應行解散之有限公司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二月八日台 (68) 函民字第一一八八號函參照) ,其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前揭法條規定,公司仍應視為尚未解散;按解散之公司在清算範圍內應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人格仍應視為存續。
前項代表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三點所明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選任清算人,向法院聲請清算人就任,清算人處分公司資產,開立發票,辦理過戶,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最後向法院辦理清算完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