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0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含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 ,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 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02 而申請人如屬下列情形,非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
(a)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事務所。
(b)為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
03 因此所詢技術服務如沒有02情形可以申請,但如果是各種權利、秘密方法、專門知識、客戶資料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並不算是技術服務,相關權利金合約不能算數。另外,如外商集團總部提供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服務,或是以人力派遣模式提供服務,這些交易性質,都不屬技術服務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含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 ,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 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2.以上如申請人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事務所,即如外資的會計師、律師等事務所,其提供的服務不能適用外商利潤率;大陸地區的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並非外商,其資格不符,非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
3.所詢技術服務如無說明2情形可以申請,但如果是各種權利、秘密方法、專門知識、客戶資料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並不算是技術服務,相關權利金合約不能算數。另外,如外商集團總部提供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服務,或是以人力派遣模式提供服務,這些交易性質,都不屬技術服務範圍。
財政部有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專區網站,有各項申請書表可供下載,及其各項應檢附文件說明,可以前去查詢下載。網址如下:
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1b4a2f4b58d943cdb3c90aaa628a40de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