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倘問題中的甲(他公司負責人)已於該公司以雇主身分投保勞健保者,則兼職於貴公司者,此時因健保僅能擇一投保,當被保險人身份競合時,應依主要身分投保健保;然而勞保跟勞退,可重複投保,倘貴公司確實有雇用該他公司負責人者,應依規定投保勞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自屬當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即公司負責人若為其它公司員工,應以其主要工作之(公司)身分加保。
2.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1項: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第 11 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即如所詢雇主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勞保,並屬於強制性的投保。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
如以上說明依照 貴公司雇用他公司負責人為員工就實際狀況辦理勞健保投保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