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銷售商品給大陸一般民眾,若是透過正常管道(報關出口或簡易報關),是要列帳外銷收入,適用零稅率做營業稅申報,可以選擇開立或不開二聯式發票。另收款與香港總公司之帳務,可以用總分公司往來科目處理。但若非正常銷售管道出貨(可能國稅局不易查核),且款項由香港總公司收,部分中小企業常會隱瞞漏報該筆銷貨,若被查獲,會被視為應稅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至於公司設立地址是商辦,若是真的外銷零稅率銷貨,其進項稅額依法能申報退稅,除非是外銷銷貨,但不申報或無法申報零稅率,而改開立應稅發票(當成一般國內銷貨),才會申請留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適用範圍:
01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02進口貨物。
(二)因此若在境內銷售<應稅商品>給境內的個人, 公司需開立應稅發票而非零稅率發票。
(三)而零稅率的適用範圍如下: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