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法院判決後撤銷,應該要回復原狀,也就是不能彌補虧損,也不能增資。
2. 該增資款應該退回給該次參與增資股東,公司並應認列相關損失。
3. 財報要追朔重編,並加附註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若是經法院判決確定,而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自始減資彌補虧損1000萬暨現金增資1000萬亦不存在。而在編制報表時,須將累積虧損調整為未彌補虧損之金額,並將原現金增資之資本1000萬轉列適當負債科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