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境外收入有670萬免稅額
2. 香港所得非境外所得,請特別注意
3. 父母贈與部分,無論是贈與台灣境內資產、港澳資產、大陸資產或其他境外資產,都應申報贈與稅
4. 當境外所得沒有申報、贈與沒有申報,資金從香港匯回,除非能舉證是境外所得,否則會被認定為匯進年度的國內所得(香港屬國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前璽
榮譽會計師
A:此問題必須判斷高堂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及高堂給予您資金的性質為何(借貸或贈與)
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資金性質為贈與:則該筆資金於超過贈與人免稅額部分課徵贈與稅
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資金性質為贈與:則無我國贈與稅之適用
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資金性質為借貸:則依照正常商業行為,高堂應會有利息所得,每年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資金性質為借貸:則依照正常商業行為,高堂應會有利息所得,每年應自行依該國或地區法令報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