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前璽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需注意負擔之補充保費亦為租賃房屋之代價,應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
依貴公司情形計算方式如下:
若貴公司與房東約定除每月給付X元給房東外,健保補充保費另由貴公司負擔,房東每月實拿27,000,則貴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應為30,720元〔X-(1-10% -2.11% )X=27,000〕,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3,072元(30,720元×扣繳率10% ),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648元(30,720元×2.11%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徐嘉欣
榮譽會計師
A:需於給付日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額 3,000 及 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得寬限15 日) 633,但租約表明不含補充保費2.11% (註1) 這部分與含扣繳稅額10% 有點相互矛盾,因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應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所得(註2),以下兩種常見租約舉例說明供參考:
假設以每月租約30,000為例:
一、租金為含稅即房東實拿 26,367=申報租金30,000-租金扣繳10% 3,000-補充保費2.11% 633 (次年1月申報房東租金所得為30,000/月)
二、租金為未稅即房東實拿 30,000=申報租金34,134-租金扣繳10% 3,413-補充保費2.11% 721 (次年1月申報房東租金所得為34,134/月)
(註1)補充保費是針對健保被保險人所另外徵收的保費,而健保被保險人僅限於會生病的「自然人(一般民眾)」,只有自然人為出租人時,才需要就租金所得繳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另外,需要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扣費義務人同所得稅法,只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學校這些法人為承租人時,才須辦理扣費。
(註2)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