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組織與一人股東,金流仍要分開為宜,公司的錢不宜轉到股東名下。股東可以領薪,有股利分配時,轉入股東帳戶中。
2、公司法規定,有盈餘一定要提法定公積10% 後,方能分配股利。
3、公司決議不分盈餘,就沒有股利分配了,但要加徵5% 的未分配盈餘稅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目前公司法已放寬盈餘分配除每年度外,公司得以章程定每半年或每季為之(公司法第228-1條、公司法第110條第三項準用)
2.法定盈餘公積依照公司法規定提列之,除提列已達法定上限(如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仍應依規定提列之
3.如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未分配盈餘者,則毋庸於隔年申報股利憑單,惟公司應依規定加徵10% 未分配盈餘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