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
2.「次一年度虧損」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仍可適用扣除以後十年之純益。而「次一年度虧損」若要抵減「未分配盈餘」必須以「依財務會計規定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虧損」及「僅限前一年度」為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一般而言會計師簽證常見有財務報表簽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
前者如題所述,依所得稅法第66-9條規定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即營所稅申報書p11項次7),次參申報書該頁背面申報須知九、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指營利事業111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中間略,請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1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
後者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抵之規定(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故倘符合該條項規定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額,自得依照該條規定於往後10年內申報扣抵,惟請注意虧損及申報扣抵年度均須簽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