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若是以創業貸款,核貸撥入公司帳號後,再去變更增加公司資本額,則違反公司法第9條不實資本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以上皆是有關刑責,故不可不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以公司名義申請創業貸款,核貸撥款是入公司帳號增加公司資本額,上述這行為涉及下列包括:
公司法 (第9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
刑法 (第214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五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罪)、
洗錢防制法
除可能導致公司登記被撤銷外,還會有相關刑事責任。
如上述公司名義上的借款(存款),非屬股東的資金,不能拿來增資,國稅局列計為負責人的動產應是認為該筆款項係負責人名義借入作為增資用。
2.經濟部70年12月26日商49377號:公司資金不得由公司或負責人籌借款項充為資金「……股東所繳股款之來源究係自有資金,借入款項或與他人另有契約關係,則非公司法上之問題。以上解釋並經呈奉行政院臺51經字第1320號令准辦理。」(本部64年5月6日商10064號釋)如股東並未出資,而由公司或其負責人籌借款項充為資金,登記後以之歸還,則構成資本不實情事。
另按(經濟部94年1月6日經商字第09302224750號函):補正資本與刑罰為二事(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修正為:「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但書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公司持續經營之狀態,倘驟然撤銷或廢止,對於交易安全及債權人之保障,尚有不周,爰於裁判確定前,給予公司補正之機會,其與公司負責人依第1項規定應受刑事處罰者,係屬二事。
如上述說明如所詢該資金確為公司借入,建議盡速予以補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