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前璽
榮譽會計師
A:(一)以房地買賣為業之公司,如有出售屬固定資產之土地(例如自有辦公室所附著之舊制土地),是否仍需要分攤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
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稱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非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或未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應按各該款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為基準,分攤計算之」,仍應以出售土地(舊制)價款作為免稅收入計算比例分攤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並未區分屬固定資產或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
(二)若問題(一)出售屬固定資產之土地仍需要分攤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因則申報營所稅時處分土地損益,是否要將土地售價及原始成本分別列報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
依分攤辦法計算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需要以出售價款作為免稅收入來計算應歸屬於免稅所得之費用比例,但在填報申報書時仍須依照營所稅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分別填寫。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營所稅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
五、(三) 「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舊制土地)」、第 4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 (應先填入第 40 欄或第 48 欄再於第 101 欄減除)。
(註:以房地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出售「屬存貨性質」之土地的收入應列為營業收入,其利益再自全年所得額減除。)
如上所載,倘出售屬自用供營業使用固定資產(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毋庸分別列報收入及成本,以淨額列報處分損益,並依應免稅分攤辦法分攤後之土地免稅所得,列於101欄項下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