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規定,貴公司之投資意圖,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於帳列投資股票減資彌補虧損時,僅註記投資股數減少,按新股數及新市價計算之股票公允價值與投資成本之差異,列為綜合損益表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項目。
若貴公司之投資意圖,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者,於帳列投資股票減資彌補虧損時,也僅註記投資股數減少,且 貴公司認為減資彌補虧損屬於具有客觀證據顯示價值已減損,則按新股數及新市價計算之股票公允價值與投資成本之差異,列為綜合損益表之「金融資產減損損失」項目。
另外, 貴公司應每年底計算及維護(評價)轉投資股票之會計帳務成本及稅務申報成本。
另所詢投資係為上市公司股票,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投資公司於稅上應認列的已實現投資損失
參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次參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1560號函有關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
準此所詢被投資公司於112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其原出資額既已折減,則應依上開規定計算認列投資損失
未來倘出售該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者,其交易損益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計入最低稅負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