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
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
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
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
所述貴公司若符合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依該辦法計算分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其 法律依據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一) 下列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
5.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或盈餘。
如上說明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股票期間,所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投資收益),依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應列入計算並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