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支付國外參展單位之廣告費支出,究竟應否扣繳,其前提判斷重點為「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此部分涉及個案判斷,請參酌「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認定
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中間略)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支付國外廣告費,使得國外廠商取得國內所得,但因為該國外廠商沒有在台灣申報營所稅,所以要支付人予以扣繳後完稅。
可參考: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