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倘係直接支付交通費及餐費與外籍講師,而非憑證核實報銷者,則應依非居住者的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之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等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又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6-1 條訓練費:
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三、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如上說明車馬費檢具車票為入賬憑證實報實銷,並建議列明課程內容(講師.時間.大綱)等,可不用列報所得以訓練費科目入帳即可。
如上說明1.如支付外國講師交通費與餐費,係採現金補貼方式則應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 。
如說明2.如檢具原始憑證報銷,逕列訓練費即可無須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