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建議寫公文向國稅局詢問,有時候因不知詳情,回答方式或許不是那麼正確,為保障權益,勞務提供地及使用能明確定義,要依國稅局主辦回答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上述免稅規定,宗旨在於降低納稅負擔之獎勵,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以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因此要符合免稅規定,有一定的門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不同的項目制定免稅的要件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著重在審核該項權利金或技術服務支出:是否可為國內營利事業「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或專利」, 是否可增進國內營利事業的生產效率, 是否可推廣國內營利事業的品牌效益.
其適用免稅的申請流程,概述如下:
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案件應備文件」所載之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經濟部工業局將參照「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審核,審核通過核發免稅證;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免稅證明後,向國稅局申請免稅,上項免稅之核准,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前已完成者,即免予扣繳;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時尚未完成者,仍應先予扣繳納稅,俟取得免稅證明後,再辦理退稅。
因公司的個案延伸的稅務較具複雜, 建議可以找當地會計師事務所為詳盡的專業諮詢,做好事前規劃, 會是比較完善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