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前璽
榮譽會計師
A:信託監察人是否有法人擔任,信託法並未明定,解釋上只要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得擔任
參法務部(85)法律決字第 11348 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在信託關係的運作過程中,為避免受託人發生違背職務或逾越權限之情事,同時保障受益人利益,並且確保信託目的之落實,信託法中設有信託監察人制度。依信託法第52條第1項的規定:「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以及第75條之規定:「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可知,信託監察人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受益人不特定
受益人不特定是指委託人雖已指示受益人範圍,但究竟符合者為何人尚未具體確定,換言之,受益人在事實上已存在但還不能確定。
(2)受益人尚未存在
此類情形是指受益人並非不特定,而是特定但目前尚未存在,例如以將來出生的子女或未來設立的法人作為受益人之情形。
(3)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
(4)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因為事涉公眾利益,且受益人為不特定多數人,難以期待能夠監督受託人,因此信託法強制規定設立公益信託時應設置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的任務 : 信託監察人除監督受託人外,也可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進行有關信託的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在資格上應有所限制。從而,依信託法之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第53條),而且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4條),如此才能落實制度設立本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