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以現金以外財產抵充資本,公司法規定如下:第131第3項:發起人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惟公司於設立登記前已購買設備並無合法憑據,無法認定價值,故不可以轉成公司資本額。
2.建議股東可以依一時貿易所得方式,出售該設備回公司,股東再以所得價款做增資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法均允許股東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的標的
因該設備款無取得合法憑證列帳,故倘為股東代墊款,此時雖得由公司償還該筆應付款,而使股東有資金做增資的動作,但此時帳列的設備因無取得合法憑證,則認列與後續攤提則有問題
反過來說,倘股東欲以該設備作價增資者,此時除應說明該設備為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決定抵充的金額及移轉為公司所有外,應先洽詢簽證會計師的意見(因該設備並無原始取得發票或憑證)
最後,公司法亦允許股東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為出資的標的,或許亦是評估的方向之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