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二)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所述若為公司免費發給員工之制服,可參酌上述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前璽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動部看法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需要而要求勞工所為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雇主不得轉嫁勞工負擔或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費用,若逕行扣除員工薪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
至於制服費用之會計項目建議歸屬其他費用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