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經濟部95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502107280號函:
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等均為清算人之職務。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如上公司如有剩餘財產,相對股東權益尚為正數,將相互科目沖銷即可。
2.公司解散辦理清算,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其資產之估價,應以時價為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公司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倘以其持有之房地移轉分配股東,股東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及交易型態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45% 、35% 、20%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清算作業是了結公司債權債務.即收取債權.出售公司資產,再就現金分配.
2.不動產要出售,給任何人或負責人買下均可.
3.房地合一課是依持有期間多長.分別依不同稅率課稅,可參考國稅局房地合一專區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