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豪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節錄部分)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由上述兩點,結合您目前情況
須備妥「出差報告單」及「經手人證明」即可作為交通費支出憑證,
另外,
建議搭乘人員應習慣取具乘車證明聯或收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因執行業務因公出差,搭乘計程車的車資,原則上應取具計程車收據,但依查核準則74條有關交通費的列報規定如下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準此,可由出差人填具經手人證明(後附相關搭乘證明),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的出差報告單列報(證明確為營業所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