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民事法院的判斷,留任獎金違約較多數認為具違約金性質: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勞小字第三號判決意旨:勞資雙方如約定受領久任獎金須服務滿一定年限,否則應返還者,即屬附有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而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故如受領久任獎金之解除條件已成就時,員工自應將所受領之久任獎金全數歸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號民事簡易判決:認為留任獎金屬於設有發放條件之金錢給付,自得要求違約者一次全部返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小字第2588號民事判決:認定違反最低服務年限即屬違約,故具違約金性質。
扣繳的時點:.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其帳戶;股務課於除權基準日將應配發之股數轉入股東分戶帳內;公司於發薪日將薪水轉入員工銀行帳戶。
(關於扣繳參所得稅法§89§92 §114)
如上說明公司2/25發放留任獎金,自須依法予以辦理扣繳,員工於5/31離職,繳回留任獎金,按目前法院多數認定係屬違約金性質,即發放與繳回係為不同會計事件,發放時以薪資方式列帳並於日後扣繳申報開扣繳憑單100,000,日後該員繳回留任獎金90,000,按目前法院多數認定為該員違約金賠償,公司帳列賠償收入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員工仍有10% 所得1萬,仍須申報扣憑.另代扣5千稅已扣已繳,若申報給員工,等於有15000元所得,建議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