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 208 條定,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互選"並無需要迴避。
2.獨立董事不可代理一般董事出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第 192 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法第 208 條第一項: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如上董事任期屆滿後由股東會選任選任董事,再由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是時並無董事長即無利益迴避之問題。
2.為維持獨立董事具中立執行職務之特性,避免董事間因身分轉換所衍生之爭議,因此「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6條規定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 另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如上述意旨,獨立董事不可代理一般董事職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