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碳權屬於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可個別辨認、可由企業控制且具有抵換排放義務的未來經濟效益,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向外購買的碳權依實際支付的對價來認列,故如所詢會計科目建議買入時可列為無形資產,惟未來如有公開明確交易市場交易時個人意為亦可列為投資性金融資產項下,購入後如有減損跡象時進行減損測試,如確已產生減損應認列損失,出售時列營業外損益(其他/投資損益)即可。
2.依IFRS(氣候相關財務揭露)S2規定(2024年1月1日起的財報開始適用):就財報具體而言,個體應揭露:
(a)其如何回應重大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包括其規劃如何達成所設定之氣候相 關目標。
(b) 有關此等計畫之氣候相關目標之資訊...
(c) 有關依(a)至(b)於以前報導期間所揭露計畫之進展之量化與質性資訊。
另外關於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於該報導期間之影響,個體亦應揭露相關資訊。
關於詳細應揭露資訊請參閱IFRS S2。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如果購買他人碳權並轉賣 , 若公司是為經常交易以賺價差, 其碳權其性質比較像投資賺價差的交易 ,而不是銷貨收入。 實務上建議與 貴公司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溝通討論會計科目認列, 因新議題的會計交易處理, 未來會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範例參考,讓企業及投資人有所依循。
而目前碳定價機制在現行的財務報表上,認列方式如下, 提供參考:
碳定價機制在現行的財務報表上,如何認列 ,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方法有三種:「完全市價法」、「結清成本法下的初始市價法」、及「結清成本法下的名目金額法」。
在「完全市價法」之下,從市場取得的碳權需要以取得時的購買價格衡量,政府分配的碳權,須以當時的市價衡量,而排放負債,需以市價進行衡量。
依「結清成本法下的初始市價法」,碳權的處理與完全市價法相同,惟排放負債是以相對應的碳權取得成本衡量如果購買他人碳權並轉賣, 這樣算銷貨收入嗎? 若公司是為經常交易碳權其性質比較像投資賺價差的交易,性質比較不是銷貨收入,
依「結清成本法下的名目金額法」,政府分配的碳權通常金額為零。從市場取得的碳權需以取得時的購買價格衡量,排放負債僅認列排放量超出政府配額的部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