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強制投保對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故如 貴公司為僱用勞工5人以上者,為員工投保勞保為強制性規定,員工到職之日即應予強制投保,不僅保障員工權益,更能避免員工遇職業災害所能避免之非必要糾紛。
又按勞保條例第71~73條規定:勞工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皆可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投保單位併應賠償之。必要時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如果有聘雇的事實,還是建議投保勞保,如果該人員領有失業給付,經查得也會有被追回給付風險。 若無投保,可以商業保險雇主補償險及雇主責任險,分散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