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個人贈與他公司股票給第三方公司,係屬自由意志行為法令並無禁止規定,惟贈與人如受禁治產宣告或未成年者,須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該贈與行為方為有效。
2.受贈與公司並無限制。
3.贈與人贈與之股票價值如超過每年244萬元免稅額,就超過部分需繳納贈與稅,稅率級距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公司受領贈與依財政部75/08/07台財稅第7525447號函:...二公司自個人受贈之所得,免列入當年度損益課稅,應以其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公司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應列入當年度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故B公司自個人受贈之所得,免列入當年度損益課稅,應以其全數列入資本公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每個人的贈與免稅額提高為 244萬元,若A公司股份淨值超過免稅額,則個人 需課徵贈與稅。
2 B公司取得個人 所贈與的A公司股份,無須課徵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