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資本公積發現金」的法源依據,於公司法第241條定有明文
「資本公積現金股利」是否課稅,依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規定,係依該資本公積是否「具股東出資額性質」而定
故受領被投資公司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發放之資本公積現金股利,應依上開財政部函令區分是否具股東出資額性質,而決定是否課稅(有無股利憑單)
倘具股東出資額性質,則該股利實為「投資成本的減少」,無做股利收入的問題(假設成本法)
倘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則為應稅收益,此時應做股利收入(假設成本法),再看是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適用,做相對應的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