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就業保險法第6條規定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38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上開「本法第38條規定」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如上說明,投保單位除了短繳保險費的罰鍰外,亦應賠償被保險人應享有的保險給付(例如題目中所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就業保險法的罰則章,雇主若未按時為勞工投保,除了須賠償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例如領不到失業給付),也會面臨「僱用日起至投保前1日,或至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保費金額」10倍的罰鍰。且罰鍰經勞保局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