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因此貴公司有出口報單,即是報關出口,該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貴公司於每期或每月申報營業稅時,除將該出口報單金額於營業稅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之欄位外,尚需填報「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將出口報單之類別、號碼、金額、報關日、買受人、貨物名稱及數量、開立發票日期及字軌(目前外銷可免開立發票)於該清單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時,就免附證明文件。
綜上說明建議目前外銷可免開立發票,如開發票不要跨月開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為配合86年7月1日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
票之規定,自同日起,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計算及申報,請依說明二辦
理。
說明: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
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
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
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
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
算銷售額。
若要開立發票請依上述規定日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