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經濟部102年2月6日經商字第10202009980號函: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 為法定盈餘公積。是以,公司股東會為盈餘分派時,決議提撥10% 為法定盈餘公積後,致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 者,當可於同次股東會依同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決議以超過實收資本額25% 之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新股或現金。
如上所詢 貴公司能在113年度股東會決議就將超過法定公積保留資本額之25% 金額發放現金股利給股東。
2.法定公積配發現金股利不需加徵未分配盈餘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超過實收資本額25% 之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新股或現金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修正,公積轉增資應列明於召集事由)
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 為法定盈餘公積。是以,公司股東會為盈餘分派時,決議提撥10% 為法定盈餘公積後,致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 者,當可於同次股東會依同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決議以超過實收資本額25% 之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新股或現金。
(經濟部102年2月6日經商字第10202009980號函)
1.參考上述函令,可於113年股東會決議將超過實收資本額25% 之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新股或現金
2.法定公積配發現金股利無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