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2已分配股利後,不用加徵。
3可以當年度決議分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所詢本題以法定公積發放現金者,查公司法237、241及經濟部102年2月6日經商字第10202009980號函規定
1.公司如有盈餘,分派前應踐行保障債權人程序,即提列10% 的法定盈餘公積,但如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則不再強制提列(因目的已達)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現金股利者,必須符合公司無虧損並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且有天花板上限,即超過實收資本額25% 的部分
3.公司股東會為盈餘分派時,決議提撥10% 為法定盈餘公積「後」,致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 者(如貴公司情形),「當可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以超過實收資本額25% 之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現金」
綜上所述,貴公司112年盈餘,得於113年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同次決議以法定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法定公積既為盈餘的指撥,則無加徵未分配盈餘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