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公司員工人數低於5人,負責人投保最低級距為36,300元,如果以最低級距計算保費金額為1,877元,此部分 貴公司並無問題,但投保級距不得低於公司員工最高投保級距(請檢視此部分)。
2.關於健保追繳,其期限為5年且通常無法申述,依據公司成立的時間點、何時開始擔任負責人、負責人在加入公司健保之前是否有在工會投保等決定
3.另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應將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如健保局回覆負責人非受僱人員)。
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因此,雇主必須強制為勞工投保全民健保,其投保金額同勞工保險,依員工之薪資再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定其金額。
雇主既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如雇主違反前述投保之規定未辦理投保手續,除了追繳保險費外,依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故關於員工只投勞保,不投健保部分,建議依上說明予員工轉述並溝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健保局都會不定期做「財稅資料通報」,拉薪資扣繳申報金額,比對投保單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如果有差額,應依健保法34條規定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2.這個「補繳通知」的原因如上,負責人並非受僱者沒錯,所以如果負責人有在公司列報薪資,理論上就會有差額要繳補充保費,但這個補充保費是公司的支出而非課徵負責人個人
3.最後一個問題,基本上依規定如符合健保被保險人身份,理論上就不能用眷屬的身份投保,這會有問題,而且眷屬適用的資格本來就是「無工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