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使用其100% 持有之子公司生產模具於法的正當性
- Q:台灣登記註冊之A公司
杜拜商境外公司B公司,
杜拜商台灣分公司C公司,
背景:
B公司100% 收購A公司, 成為A之母公司,
A公司現有客戶移轉到B公司, 以B公司名義接單後下單給C公司, 由C公司處理台灣出口相關業務
問題:
原本A公司向不同供應商採購的模具, 做為C接獲B訂單後繼續生產產品的工具, 是否必需事先通知各個不同供應商, 模具的所有權由A移轉到B, 以作為C正當使用該模具之生產作業之依據?
或是C本就是B的延伸, 且A又是B的100% 持有子公司, 所以C不須另外通知各個供應商即可繼續使用原本A向各個供應採購之模具?
- 姓名:S先生/小姐
- 行業別:製造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