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出租財產所收取押金應依照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若收取押金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不用計算。
即營利事業收取押金除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外,同時還有營業稅問題,依營業稅法第第 16 條: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利事業有押金利息情況時,也要按月或按年開立統一發票給付款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有關收取押金設算銷售額的部分,回到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如下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以下略)
針對包租業收取次承租人的押金,其設算息的部分,並無特殊規定,此時應回歸原則性規定如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