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支付該國外藝人來台拍攝相關費用(國內交通保全等)除機票款及住宿費外,如有取具並保存相關憑證可無須列入對方收入扣繳依該憑證直接列入廣告費,僅針對合約所列之酬勞費用扣繳20% 即可,惟前提該費用需於合約內載明由 貴公司負擔(參61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39745號函)。
另實務上縱使依合約約定由國內廠商負擔國外公司派遣人員來華之機票款及住宿費,該等支出核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應屬國外公司之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
2.酬勞費用扣繳,須按支付對象一一申報,不可以只針對一人扣繳。
3.按營業稅法第 19 條無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這可提出扣抵,所述相關費用與廣告如與供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相關且無交際應酬性質,則可提出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國稅局有新聞稿如下,是技術服務費相關的,但國外藝人來台相關旅費,交通,食宿等,似乎可以比照處理,但因金額巨大,建議仍要行文國稅局要求解釋,方便遵行。
2新聞稿:機票及旅館費用爭議較大,但依國稅局認定,是屬於合約價款一部分,仍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給付之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其中技術人員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員工,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縱使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來華之機票款、差旅費,仍應屬合約價款之一部份,依上揭法令規定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一併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