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外商在台分公司報稅時,可以分攤國外總部的管理費用,但是要留意二大限制: 首先,在分攤對象方,必須是總公司、區域總部等,而且以非營業部門為限; 其次,如果相關費用已經列於進貨成本、資金利息等費用項目,不可以重複列報分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母公司的管理分攤費用非屬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規範之扣繳項目.故無需扣繳,惟建議如訂有分攤合約建議先向管區確認(或有可能被認定為技術服務費性質).
所述德國總部按月從佣金收入中扣除30% 作為管理費,該扣除之30%如屬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性質者應按20% 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依給付分攤費用合約性質若屬「技術服務報酬」,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之 1 之租稅優惠,條文如下: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有關所得稅法第 25 條之 1 之適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之計算所得額申請書;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國稅局在接獲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書後,將按「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進行審查,一旦核准,稅率將由 20% 最多下降至 3% ( 所得稅率 20% * 15% )。 至於國稅局就納稅義務人提示之合約及具體文件審核時,會著重在辨別給付合約性質係屬「權利金」亦或「技術服務」;若可茲區分,亦可能僅就屬「技術服務報酬」性質之部分,予以核准適用優惠稅率。
3.我國與德國雙方已有簽署「所得稅協定」,貴公司條件是否有機會可以申請租稅協定優惠建議查詢”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
相關網址: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8e6b810dcee94ddc822e96c950ff430f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